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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卖鸟判10年作文

投稿:碧海丹阳 时间: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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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小闫掏鸟招致十年牢狱之灾,一时引起各界关注,众说纷纭。纵然法律专家指出:“法律认识错误是不免责的。”小编却认为:法律之意在于警醒而非重刑,法律不应毁人一生。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大学生卖鸟判10年的作文,欢迎借鉴。

【篇一:大学生卖鸟判10年作文】

最近一则消息占据了各大新闻媒体的头条版面,那就是一名大学生假期在家掏鸟窝,结果触动了法律,被判十年徒刑!

大学生小闫是一名职业大学的学生,假期在家闲着没事,发现自家大门外有个鸟窝,和朋友架了个梯子将鸟窝里的12只鸟掏了出来,养了一段时间后售卖,后来又掏4只。不料想,小闫和他的朋友小王就因为这几只鸟将面临着十年的牢狱之灾!他们不知道他们抓的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小闫和小王分别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并处罚款。看到这个消息,相信好多小伙伴心中都打了一个激灵!并庆幸自己那些年掏过的的那些鸟没被警察叔叔发现,要不估计到现在还没有出来呢!的确,几只灰不溜秋的鸟就让两个年轻的大学生在狱中度过最美好的十年人生,确实是让人感到遗憾并且不可能的事儿,但是,毋庸置疑,这件事儿是真的,并且,从国家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规定来说,这还是从轻处罚!当然,面对这样的判决结果,小闫以及家人是各种不服,各种上诉!当然作为旁人,我们是不是也为小闫和他的朋友喊冤?其实,这事儿还真不能喊冤,并且因为抓鸟被判刑的,小闫不是头一个。就在xx年5月份的时候,北京61岁的牛大爷在八大处架了粘干,粘了两只黄雀,顺便也带走了3只自投罗网的灰喜鹊。没成想,当他兴冲冲的提溜着鸟往家走的时候,半路上碰到了正在巡逻的森林警察,看到他拿的鸟,认为他涉嫌违法!最后,牛大爷不得不在狱中度过半年!牛大爷当时在接受采访的时候说"我就没觉得这是个事儿!"

好一句"我就没觉得这是个事儿!"是啊,估计大家都觉得这就不是个事儿,但是现实无情,它就是个事儿!还是个严重的事儿,他们被判刑的明目都是涉嫌非法收购、捕猎珍贵、野生动物,小闫掏的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而牛大爷主要是捕猎野生动物。我们的周围各种动物,飞禽走兽,从小到大,我们每个人都有过玩儿小动物的经历,可是谁又能知道,这些动物会不会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我们怎么知道这些动物里面哪些是国家保护的,哪些是珍稀的,哪些又是濒危的?我们是不是以后碰到小动物的时候都要拿出手机打开百度去查查呢?国家相关部门只知道抓人,判刑,为什么他们不负责告诉我们哪些动物能碰哪些动物不能碰呢?那些高大上的诸如《动物保护法》等等的法律条文老百姓不可能一一去读,就是普通大学生研究生博士生也不可能通读所有法律条文,所以,我们根本不知道自己会在哪里犯罪,自己犯了什么罪?小闫的事情之所以会成为头条还不是因为大众的惊讶和不解吗?相信家里有鸟的那些人现在心里也不安吧!不知道什么时候进来一个警察说自己因为这只鸟犯法了。

这件事情已经发生,这个后果小闫即使有多不服也要承担,但是我们不能谴责谁,执法部门只是依法办事,小闫也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触犯法律,所以我们只能为我们国家对法律的宣传感到遗憾了!

我只能呼吁相关部门,为了防止小闫的事件再次发生,请你们受累加大法律的宣传,比如因地制宜的张贴广告,或者阶段性的对学生以及民众举行法律讲座,等等。(当然有的地方法律讲座在实行,但是却经常是敷衍了事。)希望大家都加强对法律的重视程度,执法部门尽你们的职责以防民众犯法,广大民众尽自己的能力以防自己触犯法律!只希望,这样的事件到此为止!

【篇二:大学生卖鸟判10年作文】

小闫掏鸟招致十年牢狱之灾,一时引起各界关注,众说纷纭。纵然法律专家指出:“法律认识错误是不免责的。”我却认为:法律之意在于警醒而非重刑,法律不应毁人一生。

英国作家王尔德的名言引人深思:“每个圣人都有过去,每个罪人都有未来。”对于从农村走出的大学生小闫而言,十年牢狱无异于浇灭了他以及其家庭对未来的希望之火。将年富力强的黄金时光交付牢狱,于一名无意触犯法律的大学生,太过残酷,冰冷,无情。试想十年之后,刑满出狱的小闫,满脸胡渣,神情恍惚地跨出那座阴森的大门,在重见天日的时刻,那片天是否还是那般予人希望的蓝?那缕光是否还是那般予人活力的暖?耽误的青春、美好的天真都随着时间的河从指缝流走,那时候的痛苦之重,生命难以承担。

有人说,人如流水法如岸,奔腾不息的流水因受到河岸的限制而保障了其持久流淌,当一束浪花跃上河岸则必遭阳光蒸发。而实际上,看似无情的河岸也具有它令人动容的一面。当一束自由的浪花,无意受到了风的教唆,跃上河岸,后被无助地抛弃在河岸之上,面对阳光无情烧灼,难道浪花只能坐以待毙,接受严酷的的惩罚吗?不!它会受到泥土的庇护!河岸能够令泥土慷慨地接纳不幸的浪花,给予它遮阴避光的保护,并将它从地表下安全地送回至流水之中。法律难道不也应如此吗?面对法律认识不足的小闫,法律的包容性应得到展现,合理地减免刑罚无可厚非。

村上春树曾在其获奖辞中道:“假如这里有坚固的高墙和撞墙破碎的鸡蛋,我总是站在鸡蛋一边。”当法与情发生了碰撞,人性的温度总是可以融化律令的坚寒,人性的规劝总比冷酷的刑罚更行之有效。“人恒过,然后能改。”适宜的警醒不仅能够使小闫在得到教训的同时更加珍惜未来,严守法律,更能令当今已被法律冰冻住的人文关怀得到解冻。

佛曰“明因识果,戒慎于初。”小闫之所以掏鸟正因对法律的认识不足。不禁引人看向另外一面:立法者在修法之初是否充分考虑过农村居民的认知能力?在推广公民知法守法的道路上是否仍存在不足?我想,要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仍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在这颗蔚蓝的星球上,我们因法而坦诚,因情而感性,而当法律独揽一切,情被抛之脑后,这颗星球将被孤独与荒芜掌控。须知,法律之存在不是为了重刑,切莫让法律毁人一生。

【篇三:大学生卖鸟判10年作文】

法律如同河岸,而我们芸芸众生便如一滴滴无言的水珠汇成一股奔涌的泉流。河岸固然限制了泉流的自由,却也在冥冥之中避免了泉流进化成洪水后被围堵的命运。法律固然有时损害了利益,背离了人情,却长远地保护了我们的安全。由此观之,法无情,却有理。

大学生小闫因不知法,违法贩鸟,终落得牢狱之灾。赞贬之声参半,但十年牢狱已成定局。“明因识果,戒慎于初”,公民法律意识的淡薄才是我们应警醒与反思的。

“位我上者,灿烂星空;道德律令,在我心中。”康德的忠告掷地有声、犹在耳畔,而我们却弃之逦迤、毁之齑粉。难道千条法律仅是一纸白文?莫非一个个血的教训仍不能唤起我们对法律的敬畏?惑矣!复旦投毒案历时三年,三次审判,峰回路转,终尘埃落定,不免心有所感。真正大快人心的不是凶手的以命抵命,而是在这情与法的持久战中,法终于赢得了更多的认可与尊重。人是感性动物,太多的因素会阻碍我们追寻真相的脚步。因为我们不忍心再次看到血淋淋的判罚,所以我们不忍心看凶手伏法?因为我们不忍心体会十年弹指一挥间的怅失,所以我们不忍心小闫同学依法入狱?何谓“不知者无罪”?我只知它不应是凶手逃脱的借口。何谓人情与感性?我只知它不应是泛滥的慈悲,不应是公众舆论的导向处与指挥棒。法律的存在正是为了防止这种泛滥的慈悲破坏社会的正常稳定运行。而这种泛滥的慈悲更不应美名曰“人文关怀”,恰是这似水的温柔、如火的温热在无形无影之间撕碎了法律庄容的面纱,打破了法律庄重的天平。法律尊严何在?谁又能为法律正名?为何法律在中国水土不服?

再者,人之所以为人,即是我们压抑了动物的本性,利令智昏的东西并不能影响我们的价值判断、破坏我们的行为准则。而法律正是一个辅助的工具,它助我们时刻铭记人之准则,它助我们以一颗敬畏之心平等地对待每一个生灵,它助我们社会走上光明之路,它助我们塑造一颗蔚蓝的星球而不是一颗硝烟四起的血球。同样,它助小闫明白何谓生命的价值。

我曾经做过一个梦,梦见潺潺泉流流淌在闲适田园间,以自身之力灌溉着农居田舍。炊烟袅袅,黄发垂髫,怡然自乐。我望着坚固无言的河岸,心有所感。它竟如此宽容,将安定献给人类,把嘲笑留予自己。此怎能谓之“无情”呢?

若吾等给法律以尊严,法律必许我们一个有情有理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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