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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维护知识产权的文章

投稿:二豆 时间: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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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融入全球经济,并在世界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时候,知识产权危机却给我们亮起了红灯。本文以几个美对华的“337调查”案例为切入点论述了我国在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缺陷,最终得出结论:唯有发展专利战略、积极应诉、提高自身水平并防患于未然才是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维持自己利益的根本出路。

关键词: “337条款” 知识产权保护 应对策略

引子:

2003年4月28日,美国劲量电池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出“337调查”申请,称中国内地南孚电池、中银(宁波)电池、四川长虹等企业侵害其无汞碱性电池专利权,2003年5月28日立案。2004年6月2日, ITC初裁认定,中国企业生产的无汞碱性电池已侵犯了原告有效和可执行的709专利。2004年6月9日,中国电池协会组织各电池企业联合上诉,要求ITC对初裁结果进行全面复审。2004年10月4日,ITC正式宣布原告劲量公司709号专利因不具备确定性而无效,从而终止了美国ITC对337电池调查案的调查。

2004年8月,我国文具龙头企业宁波贝发集团,连同国内另外3家制笔企业,一同被美国著名文具企业Sanford公司推上了“337调查”的被告席,被指控其在美销售的产品侵犯了Sanford公司产品的“商业外观”。

2004年10月,美国卓然公司(Zoran Corporation)向ITC提出“337调查”,指控包括江苏新科电子等在内的,来自6个国家和地区的12家企业侵犯了其3项专利。

2005年7月1日,美国Unilin Beheer B.V.公司、Flooring Industries Ltd.公司和Unilin Flooring N.CLLC公司依据“337条款” 向ITC起诉我国17家强化木地板生产和销售企业侵犯其数项专利。并且于2005年9月2日又请求ITC修改其申诉,增加了一家中国公司为被告。

一.“377条款”概述

近年来,我国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纠纷和摩擦发生更加频繁,其中就包括有愈演愈烈之势的“337条款”调查和制裁。

“337条款”起源于1930年美国《海关与关税法》第337条,它是一些美国企业为了限制来自中国企业的竞争采取的一种新策略。他们使用有75年历史的《贸易法》中过时的一项条款,指控中国大陆企业窃取了知识产权。一般情况下,要求保护的美国权利人应事先将其知识产权在美国海关进行登记,那么,根据这项条款的规定,声称自己的知识产权被侵犯的这些企业,可以请求ITC下达命令阻止中国产品进入美国来保护自己的各项权利,比如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及商业秘密等不受进口商品的侵害。“337条款”在两方面与一般反倾销法案不同:第一,从开始申诉到开始审理,给应诉人的准备时间只有8个月(而由地方法院受理的一般性侵权案件则有几年时间);第二,在某商品“337”立案开始后的调查期间,ITC就可发出“排除令”,禁止被调查商品从任何港口进入美国,此期限可延续好几年。这就使得应诉者非常的害怕“337”给盯上。

“337条款”实质上就是一种以国内法的方式实现对外国货物侵犯本国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干涉的手段,是美国强权主义在其经济和贸易领域中的体现,并且已经对中美经济贸易关系产生了严重的消极影响。

相对于反倾销,“337条款”更为苛刻,一旦实施也要比反倾销措施严厉得多:在“337调查”中,并不需要证明美国国内产业受到了损害,而只需证明进口产品有侵权事实且美国国内确实有相关产业即可。因此,对美国企业来说,提起“337调查”的门坎比较低,申请立案较为容易,程序也非常短(一般在一年之内即可结束),如果有必要,ITC还可在立案90天内作出阻止被指控进口货物进入美国市场的临时性进口禁令。而对应诉企业来说,其应诉难度比反倾销要大的多。目前,我国已有越来越多的企业成为美国“337条款”的受害者,如何应对美国“337条款”已成为一项迫在眉睫的任务。

二.中国企业面对“337调查”的应对措施

随着中对美贸易数量和品种的不断增长,中国企业在美遇到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越来越多。近3年来ITC一共启动了61起涉及337条款的调查,其中有15起涉及到了47家中国企业。那么,应如何应对ITC根据“337条款”对中国企业和产品进行的调查呢? 可选策略有:“对抗”、“反攻”、“缺席”和“解决”(即寻求私下解决,但代价可能不菲)。

1.如果不想被“337条款”盯上,必须注意两点:避免侵权;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

所以首先,企业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研究美国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

中国企业在向美出口产品前,要进行有关的知识产权调查,确定是否有可能涉及该产品的美国专利,是否有可能涉及该产品制造方法的美国专利存在。如果发现有侵权可能,应及时对产品进行修改避开侵权。

其次,我国从事对美贸易的企业一样可以运用“337条款”,条件是在美国拥有专利,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

中国企业最好能在美国申请自己的专利,将专利进行中与美的同步申请和保护,从而化被动为主动。只要中国公司在美拥有机构或专利,就有了“反抗”的资本,就不怕一些美国公司阻止自己进入美国市场。同时,也可用“337调查”的法律手段起诉侵害自己知识产权的外国公司,甚至还包括美国本土以外的美国公司。从长远发展战略来看,中国企业也需要累积专利筹码,建立完善的专利经营策略与管理制度。

2.一旦介入,就要转变观念,积极应诉,敢于“对抗”。

“337条款”是美国企业阻止竞争对手进入美国市场的一种保护手段。对于“337条款”案,如果企业不应诉,就意味着败诉,意味着企业将长期失去在美国的出口市场。它可能比反倾销更可怕---因为反倾销只是增加关税,并且有时间限制;而如果”337条款”的调查成立,出口商的产品将有可能被永久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按照ITC的程序,如果美国权利人向行政法官提交申请,我国的涉案企业只有6个工作日的时间提出反对意见。所以,需要及时认真地考虑是否做出答辩,千万不可将调查置之不理,也不要冒险地指望其它公司来出面答辩。

其实有不少企业,自身并没有侵权行为,但由于害怕诉讼会影响到企业的发展而常常放弃应诉的机会;有过侵权行为的企业,也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消极应诉,支付超过正常水平的侵权费用。应该立即委托在知识产权方面有特长的事务所,积极抗辩,主动面对挑战,争取胜诉。而不是“缺席”,不予回复,更不能不应诉。就如贝发文具集团在其案件中的表现,尽管贝发集团涉案产品在美年销量也不过50万美元,但仍耗资150万美元奋起应诉。

当然,这一切并不意味着来自美国起诉方的知识产权就一定有效和合法。据ITC统计资料表明:在1999-2003年期间的“337调查”案件中,有50%是双方私下解决的,20%是外国企业无违反的,14%是美国企业自行撤销控诉的,只有16%是侵犯美国企业知识产权的。只要敢应诉,中国企业在美国获得“337调查”胜利的机会还是很大的,高达50%。比如2003-2004年的中国电池“337调查”,美国ITC终裁认定:原告美国劲量控股公司拥有的专利属无效专利,包括福建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在内的中国7家电池企业不构成专利侵权。南孚高层也透露,“在此次美国劲量公司多次反复的起诉过程中,中国各电池企业的积极应诉,对获得案件的最终胜利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3.加强自身知识产权的建设,未雨绸缪。

当一个发展中国家的企业成功进入国际市场的时候,就特别容易受到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的攻击,这种攻击在知识产权领域更是不可避免。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知识产权的确是发展中国家及其企业的软肋,在这里进攻往往比较有效。所以,发展中国家(包括我国)就有必要从各方面努力,加强自身的知识产权建设。

⑴.重视企业技术创新,培养核心竞争力。

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是为了鼓励技术创新,促进社会进步。但同时也必须看到,目前的知识产权危机从根本上说是中国企业缺乏技术创新、缺乏核心竞争力的结果。因此,企业应重视自身的技术创新,认识到在世界市场全球化的条件下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对具有一定创新能力的企业,要增加技术研发经费的投入,提高创新能力,形成其核心竞争力,这才是在竞争中取得主动的根本方法。

⑵.加快对人才的吸纳,培养企业自身的人才队伍,减少人才漏失。

企业间乃至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就是人才的竞争。近些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入了对中国本土人才的争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将会失掉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

⑶.全面贯彻新制定的知识产权法律和其它知识产权法律,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在发达国家,对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做法,有复杂、周全的法律制度(如反不正当竟争法,反垄断法等)来制衡,保证公众利益不受侵害,但在发展中国家却很少有,故使其容易受冲击和伤言。所以政府应该在法律、行政各方面给企业给以更多的支持。

我国去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修订稿中,加入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章节DD《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就是以国内法的形式给在知识产权上处于弱势地位的国内企业以更多保护。

⑷.革新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落后意识,增强公众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尽管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制度和执法制度已经取得了巨大的进展,但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民意识却未能同步发展,甚至呈现滞后发展的现象。这就需要加强全社会知识产权重要性的宣传,提高国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最后,企业还应当重视与知识产权工作相关联的其他工作(如技术壁垒、技术标准的研究),密切注意行业技术发展的动态和趋势等等。

我国入世己是第五年,进入了后过渡期阶段。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以及与国际接轨步伐的加快,发达国家掀起的知识产权保护浪潮正不断的冲击着我国的产业和企业。因而,对国际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以及应对策略的研究己是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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