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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遵纪守法从我做起征文 (3000字)

投稿:寒宇 年级:高三 时间: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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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可以说是黑色的,因为它在犯罪人面前,意味着判决、处罚;小编收集了遵纪守法从我做起征文,欢迎阅读。
 

  第一篇:遵纪守法从我做起

  “国不可一日无法”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和责任,作为二十一世纪接班人的我们,作为共青团的一员,我们更要做一个遵纪,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但在这个法治社会每天就会消失近一个班的学生,而这样骇人听闻,触目惊心的悲剧每天都在上演,难道这还不足以警醒那些法律意识淡薄的人吗?(街道网 )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学校的规矩是用来管理和约束我们的行为规范的。雪白的墙壁上挂着《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行为规范》,但真正深层认识和了解的人却不少。上次做一份调查,第一道题目就是写出《中学生守则》中一句话,结果难倒了不少人,就连中学生应该做到的行为规范都少有人知。可在校园生活中,能真正做到的人也少之又少。一下课,狭窄的楼道就挤满了人,有的互相追逐打闹,很有可能撞到别人;有的半个身子趴在楼台上,随时都有危险发生:更有甚者从楼上向下扔纸屑,还有不小心把矿泉水瓶子扔下去的,这样的行为既害人又害己啊。上课时,如果老师没有来,作为学生我们应该安静地等待老师到来或者听从课代表的安排。但我们非但没有这样做,反而和其他同学互相打闹,大声喧哗影响别的班级上课,这难道就是作为一个中学生所应该做的事情吗?还有一次放学的时候,我看到一群高年级的学生把一个比他们矮一个头的孩子堵在一个黑暗狭窄的通道里索要钱财,那几个学生手里还有管制刀具,对孩子的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因为是第一次亲眼看见这种事情的发生,我的心里也有一点慌乱,但我随即找到路边群众借来手机拨打了110,还好警察及时赶到现场,事态还没有发展的太严重。古人云:“勿以恶下而为之”如若不改正自己不良的行为习惯,任由其发展,那就会一步一步走向违法犯罪的深渊。放学尽量不走偏僻阴暗的道路,最好与同学或路人同行,随时保持警惕,及时回家。

  生活中的不良行为,随时都可能让危险发生。咱们小时候“红灯停,绿灯行……”这样的歌声仅仅在大家的耳朵里,而没有真正到每个公民的心里。上下班高峰期,大家急着去接送孩子的心情能够理解,但也不能用自己的生命去冒险啊。那天我在一个路口等红绿灯,红灯大约有40秒,可当离绿灯还有20秒的时候,就有一部分人耐不住性子了,在车流中穿梭,随时可能发生交通事故。而还在等候的人中,一部分见他们都没有事安全的过去了,于是在还有几秒的时候也跟了上去,而在这些人中还不免有带着孩子的老人。孩子的模仿能力很强,这样的行为会在孩子脑中形成潜意识,成为孩子以后的不良行为。但有些开车的人也想要在这短短几秒的绿灯时间冲过去,一辆电瓶车过红绿灯一半时,红灯就亮了,而这位车主并没有停下而是加足了马力横穿公路,差点与人群相撞,险些酿成惨剧。只有等到绿灯亮时才通行,才是对自己生命也是对别人生命的尊重。多等几秒钟可以有效地减少事故的发生,又何必为那几秒种付出血的代价呢。只有遵守交通法则,才能真正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才能杜绝安全隐患。

  我们要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如今青少年犯罪情况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近日,在某地发生一起偷窃案,作案手法娴熟,被盗金额重大,警方立刻展开调查。由于这群团伙具有很强的反侦察意识,使警察办案难度加大,但警方通过多方调查和现场遗留下来的蛛丝马迹和快锁定了嫌疑人,并在一间网吧将其抓获。可令人万万没有想到的实施,这起犯罪团伙竟然全部都是由几个未成年的高中生组成的。他们正值青春的大好年华,却因为自己错误的行为付出了惨痛的代价,但考虑到几名犯罪人未成年,法院最终决定减轻处罚,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原本这几个孩子听话,孝敬父母,但由于受到一些同学的影响,他们频繁进入网吧,还染上了抽烟喝酒的恶习。由于家人长期在外很少打电话回来,这几个孩子心里变得孤独,变得更加得叛逆。从刚开始收“保护费”到打群架最后发展到偷东西,这都是由于自身对法律意识的淡薄和家人对孩子的漠不关心以及学校社会对他们法制教育的缺乏导致的。现在的留守儿童越来越多,家长们应该在忙于工作之余多打电话,多回家看看。学校社会也应该对这些孩子伸出温暖关爱的手,让这些孩子感到家的温暖。同时加强他们的法律意识,提高他们的自身素质才是最为关键的。

  遵纪守法,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从身边做起,让我们携起手来,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用我们的良好行为创造属于大家的美好法制社会。

  第二篇:遵纪守法从我做起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就必须在全社会形成“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社会主义道德观念,让遵纪守法成为我们的荣誉。

  “法律”可以说是黑色的,因为它在犯罪人面前,意味着判决、处罚;“法律”亦可以说是红色的,因为它在无辜者面前,代表着正义,公平。当某人被证据确凿地证明有罪或无罪的时候,法律就得到了体现,正义就得到了伸张。“法”是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律”是具体的规则,条文。“法”、“律”结合起来,组成了这个社会中神圣的词语。古罗马的西塞罗曾在《论法律》中说道:“法律是根据最古老的、一切事物的始源自然表述的对正义与非正义的区分,人类法律受自然指导,惩罚邪恶者,保障和维护高尚者。”法律在这个社会中是一种权威,人们需要参照它来生活;法律是一扇屏障,是那些弱小的人温暖的家,他们的利益在这里得到了保障,他们权利在这里得到了自由;法律更是一条粗大的铁链,它紧紧地绑住犯罪分子,让他们无法在这个社会中胡作非为。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的进步,法律同样也会进一步完善,因为整个世界的和平发展是要依靠法律才能稳步的前进。法律离我们并不遥远,无论是在家庭生活、社会生活中,法律都与我们息息相关。我们需要学法,懂法,用法,不犯法。才能像法国的泰·德萨米在《公有法典》中说的那样:“这些神圣的法律,已被铭记在我们的心中,镌刻在我们的神经里,灌注在我们的血液中,并同我们共呼吸;它们是我们的生存,特别是我们的幸福所必需的。”

  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和道德义务。一个国家即使经济实力再强,假如没有健全的法制,没有遵纪守法的国民,仍不能算是一个真正文明、强大的国家,照这个标准来看,我们离真正的“强盛”还有相当一段距离。虽然,我国目前已经构建起了比较完备的法律框架,普法教育也搞了多年,但实事求是地讲,“遵纪守法”四个字还远没有成为所有公民的自觉行动。应该说,我们这个五千年的文明古国,虽然距离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制国家尚需时日,但却并不缺少建立和谐社会所必不可少的道德传承。

  民众对法纪是忠诚的,他们甚至希望像苏格拉底那样用生命去追随自己心中神圣的法律。古希腊雅典的“当权者”以对神不敬等罪名逮捕了苏格拉底并判他极刑。临刑前,他的弟子们决定帮他越狱,而且一切都准备妥当。但苏格拉底却说:“我的信仰中有一条就是法律的权威,既然法律判处我极刑,作为一个好公民,我必须去遵守。”苏格拉底最终带着对法纪的忠诚含笑离开了人世,但他的思想却流芳百世。

  在大多数国人来看,苏格拉底确实有点迂腐,既然法纪本身不公正,那为什么还要服从呢?有人认为,由于人们的道德准则与正义原则并不完全一致,也就必然存在意见分歧与矛盾。因而,为了建立良好社会秩序,人人都应当遵纪守法。在人民当家作主的现代中国,法律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制定出来的,反映了人民的基本意志,我们更应当自觉遵守和维护。什么时候,我们国家不仅经济实力足够强大了,而且“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荣辱观也真正成为一种被全社会广泛认同、自觉追求的公共时尚时,中华民族的实力才能软硬兼备,傲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遵纪守法是现代社会公民的基本素质和义务,是保持社会和谐安宁的重要条件。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条件下,从国家的根本大法到基层的规章制度,都是民主政治的产物,都是为维护人民的共同利益而制定的。“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就是遵从人民意愿、维护人民利益的高尚之举,必将受到人民的肯定和赞同。这应该是每一个积极向上的人所追求的荣誉所在。

  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人人守法纪,凡事依法纪,则社会安宁,经济发展。倘若没有法纪的规范,失去法度的控制,各项秩序就无从保证,人们生存、发展的环境就会遭到破坏,人民群众就不可能安居乐业。十年“文革”,社会动乱,民主与法制遭到疯狂践踏,党纪、政纪、军纪受到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荡然无存,正常生产、生活无法进行,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得不到应有的尊重与维护,就连xx的人身自由与生存权利也得不到基本保证。这种“史无前例”的混乱无序状况,破坏了社会的安定,阻碍了经济的发展,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无可估量的巨大损失,教训极其惨痛而深刻。今天,我们强调“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就是要进一步告诫人们,无论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一个军队,还是一个地区、一个单位,须臾不可没了法纪的规范,须臾不可乱了正常的秩序。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民主法治社会。在民主法治的背景下,违法乱纪就是践踏民意,危害社会。有人似乎觉得违法乱纪可以捡便宜、捞好处,所以不惜以身试法,铤而走险,甚至沾沾自喜于钻一下法纪的空子。这是一种极其危险的玩火行为。那些最终被绳之以法的人,在最初都毫无例外地抱有侥幸心理,以为可以超越于恢恢法网,乃至为自己的违背法纪而骄傲。当正义的宣判来临之际,他们才开始悔恨、自责,留下了多少以警后人的教训!如果当初多一点遵纪守法的光荣感,少一点违法不遵的行为;多一点违法乱纪的耻辱感,少一点违法乱纪的侥幸心,又何至于此!

  总之,只有遵纪守法才能获得自由。法纪不仅反映人民的意愿,也是人类对社会生活的深刻总结,反映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遵纪守法是遵从规律的表现,是聪明睿智的表现。马克思曾经讲过,“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逆法而动,越规而行,不是什么勇敢的举动,恰恰是无知和愚昧的表现。这种无视实践经验、无视客观规律的行为,绝不会带来什么好的后果,终究难逃客观规律的制裁。例如有人对交通法规毫不在意,任意穿行。当灾难降临时,既贻害自己,也贻害他人,留给人们的绝不是对英雄行为的扼腕痛惜,而是对冥顽落后的鄙视和警示。

文章标签:高三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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