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追加被告申请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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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追加被告申请书格式【篇一】
申请人:姓名:________ 性别:_____ 年龄:_____ 民族:_____ 职务: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电话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姓名:________ 性别:_____ 年龄:_____ 民族:_____ 职务: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
依法追加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_________________一案中,……(写明相关事实),其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
民事追加被告申请书格式【篇二】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洪森法官及合议庭:
(2015)甬余民初字第1694号案件,上次申请变更为:追加的四被告,是因为要溯源的四部门的《关于浙江省上访人户之一张开盛情况的通报》中的被合同行为,已经仲裁,另行起诉了。(当时立案庭是出了收条的。)。现因为:原已申请解除的《“假”聘用合同书》,又已被七部门变更为《会议纪要》中的二类被合同行为,已是持续、延续、继续至今了的。也已经仲裁,起诉:提出同类的诉求了的。与其申请撤诉后立案,原告认为是变更为七被告,更妥当的。特提出继续变更为七被告的申请,同时申请撤回原提交的对本案的撤诉申请。
已被裁定:准许原申请撤诉的4014号案件,当时,是起诉:低塘街道办事处,和低塘中学二家被告的。在原一审的诉讼过程中,低塘中学是提交了《会议纪要》的。现原告对《会议纪要》中的七个当事的责任主体,是仍在另行起诉中的。本案对这七个当事法律主体的诉讼情节与该案是相同的。也同时主张和请求:对这二案合同审理的。
特此请求对另案尽快立案,又对本案变更为七被告和撤回原撤诉申请的,并准许合并审理这二案的申请。请求明确答复。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开盛
2016年2月7日
民事追加被告申请书格式【篇三】
【案情】
原告甲在好友乙的汽车修理部玩耍,被告丙(雇员)驾驶被告丁(雇主)的汽车驶入修理部欲修车时,将原告甲撞伤,造成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丙负事故全部责任,甲无责任。原告甲起诉被告丙和丁,要求二被告共同向己赔偿损失。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丁申请追加乙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理由为汽车修理部对前来修理和消费的车辆无任何安全保障设施、无安全警示牌、对原告甲在修理部玩耍存在安全隐患不予制止、对被告丙驾驶前去修理的车辆也无人引导,故乙对该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方则认为该交通事故与乙根本无关,不同意追加乙为被告;乙本人也认为本案与己无关,不同意参加诉讼。
【分歧】
对被告丁的追加被告申请该如何处理,合议庭一开始就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即是不告不理,原告有权起诉被告、申请追加被告,在原告未申请追加被告的情况下,被告无权申请追加被告;至于在原、被告均未申请追加被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必须追加的被告,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由法院依职权追加被告通知其参加诉讼。所以,对被告提出的该项申请,合议庭可当庭予以驳回。
第二种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依照该项规定,该案被告也属于当事人,是有权申请追加被告的;关键是具体该不该追加被告,须由人民法院审查后方可决定。该案的追加被告申请,经审查,其理由不成立,乙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也并非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故应依法裁定驳回被告丁的该项申请。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只有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而该驳回申请裁定并非上述裁定,当事人无上诉权。该案可以口头裁定驳回申请,但基于该案适用的是普通程序,书面裁定更正式一些,故应书面裁定驳回被告丁的追加被告申请,该裁定书送达即生效,当事人无上诉权。
第三种观点认为:被告有权申请追加被告。经审查,该案中被告丁的申请不能成立,应依法裁定驳回其申请,理由同第二种观点;但该裁定相当于驳回起诉裁定,应赋予当事人上诉权。所以,应当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书面的驳回申请裁定书,并允许当事人在十日内提出上诉。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该观点也完全符合现行的法律规定。
至于第一种观点,与民事诉讼法在立法上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有一定道理;但该原则并非在任何时候都可以适用,比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中,原告在起诉时只起诉了肇事司机和车主,但车主在应诉后申请将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追加为被告参加诉讼,其申请就是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的,法院就应支持该申请,并依法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还有,如完全依照“不告不理”的原则,原告在起诉后随时可以申请撤诉,法院在此时则必须裁定准许原告撤诉,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还规定了法院有权裁定不准原告撤诉的情形。所以法律的一般原则与特别情况应区别对待,不能只坚持原则,不具体问题具体处理。况且,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并无禁止被告申请追加被告的明确规定,法无明文禁止即应视为法律允许,所以在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被告是享有该项申请权利的。
至于第三种观点,也有一定道理。但原告申请追加被告与被告申请追加被告还是有不同之处的,裁定驳回原告的追加被告申请可相当于裁定驳回起诉,而裁定驳回被告的追加被告申请绝不能认为相当于裁定驳回起诉。话说回来,法官即使认为该驳回申请裁定“相当于”驳回起诉裁定,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又如何私自赋予当事人对该裁定的上诉权?所以,法官应严格依法办案,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限度做出裁判。故该案的驳回申请裁定,当事人无上诉权。
该案由合议庭研究后最终形成统一决议意见,书面裁定驳回被告丁的追加被告申请,并且在裁定书中未赋予当事人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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